行政法的法源
成文法:1.憲法 2.法律 3.行政命令 4.自治規章 5.國際法
 
1. 憲法
〉主要在規定國體、政治制度、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及國家基本組織。
〉憲法為一切法律的法源,尤其行政機關的組織與職權、行政作用之基本源理
〉憲法為構成行政法基礎及標準。
 
2. 法律
〉形式意義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者( 憲法.170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實質意義的法律:指所有具有普遍抽象的法規範,不以國會通過的法律為限 (凡法規命令、自
                  治規章可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均屬之)
 
3. 行政命令---1)緊急命令 2)法規命令 3)行政規則 4)職權命令 5)特別規則
〉行政機關單方面所訂定的一般性、抽象性規範。
 
1)緊急命令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敗政經濟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訣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處置 (不受憲法.43條之限制)
.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係憲法之授權,其效力可暫時取代、變更法律( 不同於一般行政命令  543 )
 
2)法規命令
.為法律授權:得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150)
.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3) →必需送國會監督
須經一定程序( 行政程序法.151~157 ),且須經法律之具體明確授權,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1502)
 
3)行政規則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行政程序法.1591)
為內部之法源,在「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下有間接對外效力。
涉及行政內部之組織者 (組織性行政規則),有為作業性行政規則: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有涉及法規解釋 (解釋性行政規則)裁量行使(裁量基準)
 
 
4)職權命令
未經法律授權而依職權訂頒的命令
.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 (中央標準法.7)
.職權命令非如行政規則為內部法的性質,應屬外部法性質,只是在法律保留之下,不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只僅作細部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的規定而已。
 
5)特別規則(特別命令)
.規定特別權力關係內,對於特定身分的人所為之普遍抽象的規定。例:學校校規、公務員服務規章等。
 
4. 自治規章
廣義上包含國家內部具有公法人性質所訂定之一般性、抽象性法規。
〉地方自治團體所訂定之直轄市、縣()、鄉鎮市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25)
〉其他具有公法人地位之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章則
〉行政法人 (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對其運作訂定之規範均屬自治規章
〉不具公法人性質之公立大學在大學自治範圍所訂定之章則(563)亦為自治章則
〉以上均為行政法的法源。
 
5. 國際法
二個以上國家所締結發生國際法效力之各種協定 (329)
〉國際條約在一定條件下,亦可為行政法之法源,如制定為國內法,或經司法審判機關採用,亦為間接之法源。
 
不成文法:1.習慣法  2.法官法  3.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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